[]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3]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9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要求,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价格及相关资料于2013年2月20日前到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鉴于附表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与同品种已公布的其它剂型规格价格差异较大,同时,从企业申报到我局重新审定价格还需一段时间。为不影响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正常交易,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相关规定,未列剂型规格符合差比价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零售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在2013年3月1日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2013年1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 黔价医药[2013] 2013/2/1
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0] 2000/3/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与审核工作的 湘价医[2013]43 2013/5/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粤价[2011]202号 2011/9/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 沪发改价费[201 2011/9/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辽价发[2011]89 2011/9/1
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 2001/2/22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黔价医药[2010] 2010/10/24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苏价医[2012]13 2012/5/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阿莫西林颗粒等药品价格申报核定结果 鄂价农医规[201 201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