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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3]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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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行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根据《价格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的有关规定,将原消毒防疫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不变,详见附表一《消毒防疫收费标准》。
  二、适当调整出诊收费(含诊断费)、畜禽阉割收费、畜禽配种和鉴定收费、治疗及材料收费、外产科手术费等部分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出诊收费(含诊断费)标准》、附表三《畜禽阉割收费标准》、附表四《畜禽配种和鉴定收费标准》、附表五《治疗及材料收费标准》、附表六《外产科手术费标准》。
  三、凡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价[2001]281号)同时废止。
  附表:1.消毒防疫收费标准
  2.出诊收费(含诊断费)标准
  3.畜禽阉割收费标准
  4.畜禽配种和鉴定收费标准
  5.治疗及材料收费标准
  6.外产科手术费标准

相关附件:
附表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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