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建交联[2013]2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要求,进一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居民“三最”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38号),市建设交通委、民政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和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加快改善郊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为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居民群众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并建立健全常态工作制度,推进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扶持。农村危旧房改造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农民自我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区(县)政府应引导和扶持危旧住房改造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二)保底帮困、安全适用。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优先帮助解决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家庭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积极鼓励使用经济合理的适用技术,提高环保节能和抗震安全要求。
  (三)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危旧房不同类型,合理确定不同改造方式,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方式,确保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
  2013-2015年,计划完成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5000户。其中:2013年完成3000户,2014年完成1000户,2015年完成1000户。
  四、改造对象
  (一)准入条件。一是经济困难,属于农村低保家庭或无能力自行改善居住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二是房屋危旧, 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者房屋年久失修,居住条件差,人均居住面积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认定程序。采取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乡)审核、区(县)审批,并将改造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经批准的对象,由镇(乡)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危旧房改造协议。
  五、改造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的危旧房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近期有实施村庄归并或宅基地置换的村庄,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危旧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自建自修为主,由农户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如果农户自建自修有困难的,各镇(乡)政府应帮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统建统修。
  (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以紧凑型、小户型、单层为主,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以满足最基本的居住功能和安全,防止出现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问题。市、区(县)、镇(乡)有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引导低收入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安全房,同时考虑今后能够扩建。危旧房改造要符合农民生活生产习惯,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延续传统风貌。
  六、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十二五”期间,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每年公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下达;市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补助资金标准,按照2:1比例匹配,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区(县)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市补助资金的标准,具体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也可在市下达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三农”类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鼓励村集体、同村农户和社会各界出资出劳,帮助解决农村低收入户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二)使用管理。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各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并积极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七、加强项目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各区(县)、镇(乡)要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危旧房改造可选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也可使用有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设计方案;改造工程应由有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镇(乡)建设管理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即告知,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结果应报送区(县)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档案管理。建立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档案信息和录入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每户危旧房改造信息以纸质和数字信息化方式分别建档。危旧房改造档案应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改造前后住房资料(含影像资料)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应按照城乡住房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各区(县)危旧房改造牵头部门要组织做好档案的建档、录入、维护等工作,改造数量和进度等统计数据以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准。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一)成立推进工作小组。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责任主体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里成立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残联等部门参加,统筹规划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中,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编制农村危旧房改造通用图,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和使用管理,市农委、市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助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小组,由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牵头,会同区(县)民政、财政及相关镇(乡)政府等部门,组织落实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宣传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计划管理。郊区各区(县)应加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数量的调查和核对工作,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改造的数量,安排工作计划。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会同民政等部门,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上报市建设交通委会。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下达。
  (三)加强检查指导。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和抽查。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危旧房改造各项政策和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改造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全面监督检查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依据。
  市建设交通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