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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31
实施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29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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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二、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继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差别化住房信贷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商品房供应,确保2013年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供地、规划、建设、管理力度,确保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26万套,基本建成4.5万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万户。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监测,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三、严格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成立市、县(市)区两级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主管部门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察、考核和问责。对执行政策不力,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由市监察局约谈并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责任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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