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13]2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3-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3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城乡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1日
  四川省省级城乡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四川省省级城乡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乡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查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预案,负责项目组织工作,汇集基础材料、基础数据等基础信息,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使用、分配及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编制的重大规划项目。
  (二)省本级负责的有关规划技术创新和编制标准、办法、导则等重要课题及规划培训项目。
  (三)地方各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法定城乡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保障重点。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规划编制等省本级规划编制项目。
  (二)集中支持。集中支持省级规划编制试点示范项目、工作推进好的地区和成效突出的项目。
  (三)适当倾斜。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和受灾地区有关规划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竞争立项”: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决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据实据效”: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拟定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三、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年度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和绩效目标,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集中统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项目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 有关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上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