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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13]2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3-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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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对2010年出台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1日
  四川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四川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治理办)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查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治理办)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预案,负责项目组织工作,汇集基础材料、基础数据等基础信息,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使用、分配及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设计、实用技术研究;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
  (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保障重点。优先保障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好,成效显著的地区。
  (三)适当倾斜。适当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测算”、“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三种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测算”: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竞争立项”: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决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据实据效”: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治理办)研究拟定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三、项目申报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和绩效目标,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集中统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项目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和财政厅。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 有关地方财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上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10]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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