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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3]8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3-18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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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劳动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条例》适应经济形势、就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新变化,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紧迫工作。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营造普法、学法氛围。要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新《条例》的原文和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抓好重点行业(建筑、制造、运输、餐饮等),重点单位(私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和重点人群(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法律知识普及。让新《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注意选树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单位,指导其带头执行新《条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学习、贯彻好新《条例》。
  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学习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组织全系统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协管员和12333咨询员在内的所有人员开展学习,做到领导同志带头学习研究新法新规,工作人员普遍熟悉新法新规的主要规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法制信访工作的同志精通新法新规的具体内容。同时,各地要会同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等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干部的培训,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普法学法活动,形成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社会共识和工作合力。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与2003年相比,新《条例》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依据,在立法理念、法条设置、立法技术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各地要抓紧做好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新《条例》相抵触的政策,要及时按照程序修改或者废止。与此同时,要对新《条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行调查研究,增强工作预见性,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务派遣规范、实习学生管理、三方机制建设、行政调解制度、守法诚信档案、企业薪酬调查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是做好指导服务。各地要开展以劳务派遣为重点的劳动用工摸底调查,指导督促企业对本单位实施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依法规范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顶岗实习等特殊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申报义务,不得以“临时工”、“劳务派遣”、“实习生”、“外包工”等为名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企业在贯彻新《条例》的同时,注意与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等的衔接,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同工不同酬、突破“三性岗位”限制、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等突出问题。同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基础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相互衔接、运转灵活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导向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8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完善我省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现实的社会关系,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即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后,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推进学法、普法、用法、执法的措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中,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制度保障民生、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法制功能日益显现。随着就业形式和就业组织发生深刻变化,依托劳动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用人单位日益广泛,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这对创新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了迫切的需求,有必要将一些适时管用的政策措施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在2009年启动了立法修订工作,总结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经过深入调查、反复研究和多方论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完成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的
  一是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需要。新《条例》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大了在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如新《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负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权利,规范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使用等,较好地回应了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新期盼。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利益需求上是既统一又对立的共同体。新《条例》在维护相对弱势一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新《条例》还解决了《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工作年限、如何界定多重劳动关系人员权利义务等难点问题。这些规定符合省情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举的目标。
  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新《条例》立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对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负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针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比较薄弱的问题,以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要求,新《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以及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制度。针对现阶段企业劳资纠纷易发频发的特点,新《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量在源头柔性调处矛盾,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用工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它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突破岗位性质滥用、职工同工不同酬、企业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等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为此,新《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加上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人数,合并计算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四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享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用工单位享有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
  (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关乎劳动合同的履行质量,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在实践中也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新《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工资分配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明确了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同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劳动报酬等,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强化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义务。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企业“内部法”的效力。特别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更具有依据和证据作用。为此,新《条例》着力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遵循劳资伦理,形成企业善待劳动者和劳动者忠于企业的和谐氛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条例》重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四)倡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长期用工、规范用工已逐步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不断上升,功能作用初步显现。新《条例》肯定了这一积极态势,并明确用人单位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其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权利;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既落实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从程序上保障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又有利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合同合意约定的本义。
  (五)维护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损害了实习学生的权益,违背了实习制度的初衷。因此,新《条例》从规范实习用工管理、引导正常实习需要的角度,对学生实习从几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安排适当的劳动强度;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二是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三是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四是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是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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