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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收费[2013]3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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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直属学校: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回复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1913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两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教辅材料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生可以自行到书店购买教辅材料,也可以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凡由学校代购的,学校必须在期末进行结算,不得从中牟利。
  二、中心城区通过银行代收费的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通过银行代收费系统缴纳教辅材料费。学生若不选用或少选用教辅材料,可不交或少交此费用。
  附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回复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1913号)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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