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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格[2013]2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4
实施时间: 2013-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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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现将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
  (一)自2013年3月1日用水量起,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业、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中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自2013年3月1日用电量起,我省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不再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
  (三)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与工业同价,继续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的通知》(黔价〔2011〕1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按照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执行,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含)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尚未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要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用电、用水价格,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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