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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市所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初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中小企[2012]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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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现就我市所属示范平台享受这一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 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 1);2.资产总额(指为建设本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的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4.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5.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申请日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其他材料。
  三、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天津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最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名单。
  四、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中小企业局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
  六、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传真:2421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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