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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企资发[20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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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激励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工作要求
  (一)风险补偿对象范围
  全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开业经营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愿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列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应是在省内依法设立的,2011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小微企业。
  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户也可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用于个人经营的生产型、科技型项目贷款,在申报材料中需说明真实用途。
  已享受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列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比例
  财政将按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型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参加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新增加的小型服务业月均贷款余额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实行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一般市、县(市、区)为5∶5,欠发达市、县(市、区)为3∶7。不承诺配套的,不予以风险补偿。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用于奖励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人员。
  (四)先进单位评选和奖励
  省中小企业局等五部门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结合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情况,以及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评选30家左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2012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局)在3月底前,将各自推荐的本辖区内1家先进单位分别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附件一)。
  二、风险补偿工作程序
  (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2012年度自愿出资配套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发改、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分别出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出资配套承诺书(附件二),并提供2011年度配套资金拨付凭证,逾期不再列入2012年度风险补偿工作实施单位名单。
  (二)上报2011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实绩
  配套出资市、县(市、区)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3月底前将2011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附件三)分别报当地经信(中小企业)、发改、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作为2012年补偿基数。
  (三)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
  各地应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意见,联合对当地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性,并于2013年4月底前将核查结果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省级相关部门将对上报的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实绩数确定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数额。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参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系统向各基层分支机构作出部署,指导各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担合作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指导,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定服务先进单位时,优先推荐。
  (三)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补偿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要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对虚报数据,骗取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财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后五年的申报资格。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叶欢 0571-85158279;省发改委,王美君0571- 87052692,廉军伟0571-87056773;省财政厅,刘涛0571-87058479;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杨曦0571- 87686536;浙江银监局,李庚南 0571-87189863。
  附件:1:2012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先进单位推荐表.doc
  2: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资金承诺书.doc
  3: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度小企业贷款余额汇总表.xls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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