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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财办[2013]17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8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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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岱山、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了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对上述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对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扶持,补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
  (二)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是“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三)财政补助资金由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的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涉及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部门为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试点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对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地税部门;监控试点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化情况。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受补助试点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补助的审核与拨付,半年预拨,年度结算。
  三、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结算流程
  (一)试点企业应在每季末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二)试点期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其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具体操作时,原则上按季计算、半年预拨、年度结算。
  1.7月份、1月份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舟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国税部门受理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下月1日前移送资料到地税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下同):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表1)
  (2)《舟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
  (3)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计算)
  2.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舟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10日前移送资料到财政部门。
  3.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事项:
  (1)在半年度预拨财政补助资金时,按应拨付资金的70%进行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2)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结算,半年度计算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的,原则上不进行预拨,待年终结算后一并拨付。
  四、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舟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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