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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3]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1
实施时间: 2013-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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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直管市调查队,神农架林区统计局:
  自我省建立实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把落实机制、发放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认真抓,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的物价形势比较复杂,上涨压力相对较大。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落实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筹措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继续坚持以市县两级政府统筹为主,按照《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价办规〔2011〕41号)要求,多渠道筹集补贴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当地物价上涨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发放城乡低收群体价格临时补贴。全面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应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给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系人:袁彦琼;联系电话:027-87238701)。加强督导,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实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给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补贴。
  二、根据物价涨幅及时启动机制。2013年度,各地、各部门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条件,统一定为当地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4.0%。各地CPI月涨幅,以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通报为准。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联合民政、财政、人社、统计调查等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启动、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巡查督办,确保按政策规定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和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出现迟发、少发情况,要督导有关地方单位及时补发,并予以通报批评。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落实机制、发放补贴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四、做好机制实施情况报告与通报工作。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鄂价办〔2012〕37号)。各地物价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机制落实情况报告与通报制度,坚持按月向党委、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所发补贴总额及其资金来源、领取补贴的实际人数、人均补贴标准等数据和相关情况,并按季通报落实情况。对上报数据不真实、不及时、不规范的地方,要进行督导,帮助改进工作。必要时,应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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