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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企[2013]5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2-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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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2〕46号)精神,为规范湖州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州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2月22日
  湖州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2〕46号)规定,湖州市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1、在每年市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中按5%提取;
  2、收回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3、省、市财政经费拨款、奖励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贷款专项补助、科技担保公司担保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银行贷款奖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奖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奖励、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指对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实施阶段参股投入。对在湖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按25%以内比例投入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
  第六条 科技贷款专项补助
  科技贷款补助是指对实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科技贷款专项相关的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服务平台及科技担保公司的利息和担保费的补助。利息和担保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约定担保费的50%,同一单位的补助当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科技担保公司担保补助
  对批准设立的科技担保企业,按照一般担保企业享受市里规定的补助额基础上再增加30%进行补助。
  第八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是对实施经同意设立的科技贷款专项相关的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服务平台(简称承办单位)及科技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的坏账,首先由承办单位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坏帐净损失,按承办单位承担风险比例给予50%的风险补助;科技担保公司发生贷款担保实际代偿后,按代偿后的净损失给予5%的风险补偿。同一单位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科技银行贷款奖励
  对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贷款的科技银行经年终考核合格的,可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的0.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奖励
  对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贷款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年终考核合格的,可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的0.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奖励
  对经认定的市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股改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专项是指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贷款专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科技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并且每年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年贷款额50%以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聘请专家组,然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停拨、追缴经费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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