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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发改海经[2013]2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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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7日
  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充分发挥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发展海洋经济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投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市委[2011]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
  二、产业界定
  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
  (一)海洋新兴产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海洋勘探开发等;
  (二)涉海服务业:海洋信息与科教服务业,涉海金融服务业,涉海物流业,陆海联动旅游业,涉海环境保护和总部经济等;
  (三)涉海先进制造业:高技术船艇及关键配套机械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其关键配套设备和系统,港口叉车、起重机、吊车、行车、集装箱等港口设备等;
  (四)现代海洋渔业:远洋渔业,海产品精深加工等;
  (五)其他涉海产业:国家标准确定的其他海洋及相关产业。
  三、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研发、产业化等项目。
  (一)技术研发
  1、研发项目资助
  (1)企业申报研发项目。对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非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申报研发项目。科研机构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在杭企业合作开发、推广并实现产业化、利税1000万以上的科技成果项目,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文件规定给予50-500万元的分档奖励,成果转让或入股作价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作价金额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列入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申报。
  2、资质认证。
  对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专业机构核发的船级社认可证书的,经批准后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产业化投资。
  1、产业化项目。对产业化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新增海运运力项目。购买或自建散货(杂货、多用途)船吨位1万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船吨位30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50元补助;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新增运力来自本市注册的船舶,不享受补助。获得运力补助的船舶6年内不得转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与第1款不重复享受)。
  3、远洋渔业项目。对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总投资500万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4、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涉海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展览展示。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等,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四)试点和基地奖励。对新获批的由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的涉海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项目配套。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其他支出。
  四、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基本条件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下同)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产业集聚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在杭高校、科研机构等;
  2、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3、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杭州市相关产业规划;
  4、申请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完成的;
  5、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6、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财政扶持情况说明书;
  3、项目报告书;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项目申报
  申请单位需具备相关条件,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准备基本材料。
  (二)项目受理
  各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对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汇总后,由各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以联合行文形式上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三)项目评审
  对需经评审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由评审小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审计报告合规性的审核。
  对项目的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六、资金配套
  专项资金支持的资(补)助项目,市本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七、资金监管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八、附则
  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海洋经济项目仍按《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奖励办法》(杭发改海经〔2006〕512号、杭财企一〔2006〕387号)执行。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发《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杭发改海洋〔2005〕377号、杭财企一〔2005〕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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