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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土资发[2013]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2-22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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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直辖监管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一)加强储备机构名录管理。各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相关规定,确定机构性质、职能及隶属关系。土地储备机构名称、职责及隶属关系等信息若有变化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以便列入名录定期更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经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
  (二)加强储备土地监测监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指导督促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至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做好上传信息核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定期更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后,须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可用净地面积)之内。
  三、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前期开发中,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土地收储和管护工作
  (一)加强储备土地权属审核。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土地交由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产权必须清晰。土地储备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的核查工作,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或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二)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机构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转包。
  五、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一)加强融资计划管理。各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政策。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意见,纳入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中应对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实行单列。对下年度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后债务率仍超过警戒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增土地储备债务。各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并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情况,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土地储备融资规模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土地储备融资批复书。
  (二)加强储备土地贷款管理。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土地储备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合理安排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发放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核对贷款申请材料,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对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已发生的信贷发放情况。贷款发放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土地储备贷款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须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用于抵押贷款。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对《通知》下发前已登记发证和抵押融资的名录以外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三)加强融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监管,控制债务风险。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和融资规模核定工作,规范辖区内土地储备管理和融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一)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5%及时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按规定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统一纳入土地储备资金。
  (二)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督促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8号)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
  (三)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入管理。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项目编码“10317”,具体收缴方式按照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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