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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卫基层[20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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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郊区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医改责任书关于“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的要求,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本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作如下调整:
  落实新农合社区首诊、按需转诊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75%,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0%、75%和50%。《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基层〔2012〕3号)的其他规定不变。
  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医改要求,相应调整2013年新农合实施细则,落实经费,确保本市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5%。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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