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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医价[2013]4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9
实施时间: 2013-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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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氟氯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氟氯西林等16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西药66种、中成药59种、民族药42种。具体详见附件。
  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我委《关于降低头孢甲肟等1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802号)附表中百癣夏塔热片的生产企业由“新疆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银朵兰维药股份有限公司”。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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