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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3]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24
实施时间: 2013-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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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285元调整为9585元,提高3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475元调整为8765元,提高29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
  (一)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各地可按油价运价联动机制规定妥善处理;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二)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继续落实好我市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措施。
  (四)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和中海油销售天津分公司要在2月25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2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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