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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建[科]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0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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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全区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及各方合法利益,促进我区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计价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凡在我区境内施工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综合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0.00元/工日;
  2、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中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4、修缮工程人工费单价执行60.00元/工日;
  5、本次调增的人工费差(与45.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08费用定额综合取费。
  (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未完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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