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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办[2013]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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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
  日前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扩权强区(县、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2013〕1号),将我局57项政府制定价格项目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此问题,部分县(市)区产生误解,在贯彻落实中出现了偏差。经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沟通与协调,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的57项审批项目,属于转变管理方式,即不再履行依申请的审批程序,而是转变为依职权的主动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是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不属于行政审批。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87号)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是依职权行为,而不是依申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批,要改变过去定价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定价机关才启动定价程序这一做法。价格是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四大经济杠杆之一,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0〕8号)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主动履行定价职责,适时制定价格,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建议的办理情况。
  2.经过梳理,市一级定价权限已经从“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剔除出来,合并、调整至“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2012年以来,我局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0〕8号)的规定,在借鉴省物价局以及厦门市物价局行政职权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市一级价格行政职权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经市法制部门的审核确认,目前我局行政职权为65项,其中行政许可权1项,行政处罚权52项,行政征收权1项,监督检查权2项,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9项。其中,原先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57项政府定价项目合并成3项,分别为“重要商品价格制定”、“重要经营服务性价格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并调整至“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属于转变管理方式。
  因此,榕委办〔2013〕1号文将我局57项政府制定价格项目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将这些定价项目放开不管,而是由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定价职责,不再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再履行依申请的审批程序。
  二、政府制定价格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政府制定价格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的规定实行集体审议制,建立起处室(科室)、跨处室(科室)、局长办公会议三级审价制度。
  三、政府制定价格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政府制定价格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各级价格部门在制定出台价费标准时,要在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行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利益关系中寻找平衡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价费调整,不能“有求必应”,也不能拖延应付或置之不理。
  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府定价回归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的正确轨道上来。
  各县(市)区物价局在贯彻榕委办〔2013〕1号文件时,不能够简单化,一定要与贯彻《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定价目录》等结合起来。政府制定价格,是价格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全市各级价格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好这些职责,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同时,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法制、效能、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反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地在贯彻榕委办〔2013〕1号文件时不出现偏差。要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市物价局的职权设置,加强与当地法制等部门的沟通,科学合理地设置好县级价格行政取权,争取尽快将政府定价从行政审批中剔除出来,使政府定价回归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的正确轨道上来。
  附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政府制
  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福州市物价局行政职权统计
  3.福州市物价局行政职权目录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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