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2]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21
实施时间: 2012-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级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201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以后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 云财税[2018]33 2018/1/1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 金财税政[2010] 2010/6/8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 财税法[2014]67 2014/6/16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 黔财税[2024]6号 2024/11/2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京财税[2014]21 2014/10/20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 鄂财税发[2023] 2023/10/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 2022/3/28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财 晋会协[2010]8号 2010/1/30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 黔财税[2024]3号 2024/6/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 沪国税所[2013] 20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