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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科联[201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失效时间: 2015-1-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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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我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总体部署,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备案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得到相关科技金融政策的扶持。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8日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我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总体部署,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共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备案登记的对象
  (一)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1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二)凡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已认定为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备案登记。
  第三条 备案登记的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五)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等证明材料。
  (三)备案登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登记的办法。
  (四)经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天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经备案登记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企业,取消备案登记,予以公告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二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局。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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