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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高[2012]3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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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浙江省2012年度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相关附件:
浙江省2012年度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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