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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5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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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甬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
  二、各执收单位在2013年已执收的属于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的,各级各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具体由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财政部门及时办理退付的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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