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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科高[201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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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
  2.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第二批复审、第二批新认定企业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企业名单为准)。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2.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自查自纠与省检查组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比照各设区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28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国家三部(局)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组织重点检查。检查时间: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五、检查要求
  1. 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部门职责为:科技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要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在2013年3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
  1、省科技厅高新处 石铁铸 0311-85879145
  2、省财政厅税政处 牛志杰 0311-66650806
  3、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王 靳 0311-88628209
  4、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张 伦 0311-88626607
  附件: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检查重点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3年1月15日
  附件2
  检查重点内容
  一、中介机构
  1.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 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 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 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一)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二)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三)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认定条件主要是: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2. 研发费用归集
  (1) 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 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4. 人员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三、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 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3. 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相关附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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