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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1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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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
  根据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审计监督中的作用,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省国资委《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原《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和《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国资[2007]40号)废止。
  附件: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行为,根据《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企业改革改制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审计、企业综合效绩评价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活动,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发布通告,说明需要审计的事项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二)公平原则。凡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公开选聘活动;
  (三)公正原则。采取规范透明的选聘程序和统一的计分标准,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省国资委的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数据库、企业信息数据库、评审专家信息数据库,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审计业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八)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企业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件材料,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有关职责,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一)省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监管企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国资委组织公开选聘,辅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监管企业组织公开选聘,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规定管理权限组织的审计事项,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省国资委公布的事务所备选库中公开选聘选取。
  第八条 监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设立的各级子公司,其选聘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也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将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资料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九条 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的相关资料由监管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参加企业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企业主审、辅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应与企业具体审计业务量相匹配,在经营收入、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方面符合省国资委具体审计业务要求。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相关数据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并进行A、B分类和公布。
  A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全部审计业务;B 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担大型企业财务决算辅审等审计业务,以及中小型企业的全部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二)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三)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四)对于驻省外、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对连续五年受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更换,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内不得承担该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省国资委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专项财务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审计和企业效绩评价审计,实行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进行。
  参加上述审计事项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六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省国资委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下列情况实行邀请选聘方式:
  (一)财务审计事项具有专项性或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二)招聘公告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有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应聘的,或者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少于规定数量的。
  (三)紧急审计事项,按公开招聘程序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省国资委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下列情况实行单一选聘方式:
  (一)因财务审计事项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多种审计资质,其他中介机构不具备或者不愿意承担审计工作的;
  (二)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需要延伸审计、增加审计事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必须委托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信访举报企业重大经济违纪问题,需要以审计手段先行调查的。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成立公开选聘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省国资委领导、省国资委纪委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有关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等,小组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奇数。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计分办法和标准对参加公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省国资委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发布招聘公告;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国资委领取招聘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报送省国资委;
  (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召开公开选聘会议。按照统一的计分标准对应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评议、打分、排名;
  (五)按照排名次序和相关规定,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省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确认邀请选聘事由、提出拟邀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邀请;
  (二)参加邀请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国资委领取邀聘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报送省国资委;
  (三)召开邀请选聘会议,按照统一的计分标准对应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议、打分、排名;
  (四)按照排名次序和相关规定,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单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委托审计单位成立3人以上奇数人员参加的选聘工作小组,提交实行单一选聘方式的事由证明材料和唯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省国资委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和审计事项,未经省国资委批准,擅自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企业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省国资委备案或报告的;
  (二)与被审计企业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有关资料或虽已报送但不符合要求的,省国资委不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手续,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省国资委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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