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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科联[2012]8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2-12-7
实施时间: 2013-1-5
失效时间: 2015-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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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文件精神,安排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7日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文件精神,安排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风险补偿支持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科技担保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经费安排,首期金额1000万元,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情况及绩效,逐年累积增加。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为科技担保融资):
  (一)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按照《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备案登记的中小企业。具体名单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为准。其中,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优先。
  (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特别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人才项目。
  第三章 风险分担比例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扶持产业、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对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融资服务的风险分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贷款银行按照4:4:2分担本金风险,即若出现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科技担保分公司承担40%,贷款银行承担20%。
  (二)为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由科技担保分公司提供担保并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风险分担比例为: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按照4:6分担风险,即若出现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科技担保分公司承担其余部分。
  (三)科技担保分公司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特别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人才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全部担保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第七条 在科技担保分公司设立前三年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代偿率)至8%,运作一段时间后,在经验不断积累以及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在第四年将风险容忍度逐步回归至5%的行业平均水平。若担保信贷损失的本金比例超过规定的风险容忍度,则风险补偿资金停止风险补偿直到本金损失比例回归风险容忍度以下。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动态管理,负责科技担保融资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监督,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运用管理工作。
  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互相配合开展科技担保融资业务,共同负责对获得科技担保融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融资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对科技担保融资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第九条 科技担保融资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科技担保分公司和合作银行在发放科技担保融资前,须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完成相关科技担保和科技贷款。贷款发放后,科技担保分公司定期将科技担保项目汇总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的,即确认为科技担保贷款项目。
  科技担保分公司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担保、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保项目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流程。
  第十条 获得科技担保融资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融资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科技担保融资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代偿程序
  第十一条 如获得科技担保融资的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科技担保分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科技担保分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科技担保分公司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提请拨付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代偿。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代偿宽限期(三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三章确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的代偿资金拨付至科技担保分公司账户。科技担保分公司将其与自身应承担的代偿款一并向合作银行代偿。
  科技担保分公司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担保、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保项目提供担保,申请代偿的,参照上述流程。
  第十二条 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应加强对科技担保融资的管理,承担不良借贷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科技担保分公司代偿后,科技担保分公司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或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用于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和银行债权。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代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担保融资申请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今后不再受理其科技担保融资申请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作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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