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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公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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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示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向货运单位提供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窗口(服务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窗口及代征点不再受理相关事项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窗口(服务点)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实行同城通办。
  二、已实行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相关地方税费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以后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地方税费。
  三、货运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窗口(服务点):
  (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
  地址:市区新安路20号  电话:8021293 8021003
  (二)衢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驻市行政中心窗口
  地址: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 电话:3890153
  (三)衢州市国家税务局驻市高新园区窗口
  地址: 高新园区管委会6楼607室 电话:3881636
  (四)衢州市衢江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
  地址: 衢江区东迹大道176号  电话:3079521
  (五)衢州市国税局驻市大华物流中心服务点
  地址:经济开发区浙西大道95号1楼 电话:8575006
  四、货运业其他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开货运普通发票窗口(代征点):
  (一)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代征点
  地址:市区春城路15号 电话:8536038
  (二)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办事中心代征点
  地址:市区世纪大道577号 电话:3851582
  (三)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管委会代征点
  地址:市区双港中路18号 电话:3863165
  (四)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代征点
  地址:柯城区航埠镇政府 电话:2973719
  (五)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沈家开发区农行大院二楼  电话:2931527
  (六)衢江区上方镇人民政府代征点
  地址:衢江区上方镇政府 电话:2318884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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