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城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01]1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4-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6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己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凡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企业,均可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筹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补充保险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平均划入参保人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其余2%建立企业医疗共济金,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六条 企业医疗共济金主要用于参保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及其他医疗费用。
  第七条 本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次月起可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因调动、升学、参军、除名、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第十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用情况每年向职代会、工会以及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促 浙医保联发[202 2020/11/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穗国税函[2007] 2007/1/3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 赣人社字[2009] 2009/8/7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 2001/4/1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1/1/15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153号 2002/10/22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 舟地税函[2004] 2003/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 渝财社[2003]64 2003/2/17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6]35 2017/1/1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政办[2 2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