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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2]42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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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继续执行2012年的标准(厦国土房[2011]408号),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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