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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2]47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3
实施时间: 2012-5-3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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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地方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精神,现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财政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地方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情况,并对所属金融企业报送的准备金计提情况进行分析,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二、各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准备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三、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05〕365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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