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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拨2012年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2]83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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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11〕2158号)有关规定,现下拨你盟(市)2012年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棚户区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你盟(市)财政局收到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所属各旗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结合盟(市)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30日内必须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同时,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三、财政厅将根据每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结果,对各地预算分解下达不及时、挪用、虚列支出、以拨代支等情况,在分配资金时进行相应核减。同时,各地不允许结转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如果有结转,自治区财政下年度分配下达资金时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上年度结转部分。
  四、对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时,各盟(市)财政部门将下达旗县(市、区)的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你盟(市)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附件: 2012年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盟市)(略)
  二 〇 一 二 年六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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