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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拨2012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2]8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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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2]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11〕2157号),保障你盟(市)尽快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下拨你盟(市)2012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支持各地区适当购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下拨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开支。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二、你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所属各旗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结合盟(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30日内必须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同时,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三、财政厅将根据每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结果,对各地预算分解下达不及时、挪用、虚列支出、以拨代支等情况,在分配资金时进行相应核减。同时,各地不允许结转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如果有结转,自治区财政下年度分配下达资金时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上年度结转部分。
  四、对于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时,各盟(市)财政部门将下达旗县(市、区)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情况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你盟(市)安排使用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附件:2012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盟市)(略)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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