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拨2012年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2]8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8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11〕2159号),现下拨你盟(市)2012年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已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开支,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三、你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公共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所属各旗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进展情况,在30日内必须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同时,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四、对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时,各盟(市)财政部门将下达旗县(市、区)的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你盟(市)安排使用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附件: 2012年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盟市)(略)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