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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拨2012年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2]8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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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11〕2157号)有关规定,现下拨你盟(市)2012年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所属各旗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结合盟(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30日内必须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同时,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二、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你盟(市)安排使用自治区下达的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附件: 2012年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盟市)(略)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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