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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拨2012年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2]83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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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2011〕2158号),现下拨你盟(市)2012年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你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所属各旗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同时,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三、对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你盟(市)安排使用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附件: 2012年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盟市)(略)
  二 〇 一 二 年六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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