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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2]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2-11-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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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经信、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在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发放宣传小册子、在相关业务网站(网页)设置宣传专栏、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告等形式,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要求、学习途径、咨询方式等事项广泛告知各小企业。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模拟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模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注重总结经验,为2013年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联合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截至2012年底本地区的小企业情况进行统计、摸底,掌握小企业的整体数量、小企业组织会计核算的方式(自行核算或是委托代理记账)等基本情况,为明年全面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准备。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对2013 年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情况实行全程跟踪、评价、反馈,做好咨询等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 小企业会计准则》 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咨询和培训平台,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广实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 过程中宣传、咨询、培训、执行、审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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