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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2]27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2-11-22
法规类型: 地方性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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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各区县《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协调工作组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积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小型微型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
  二、扩大宣传影响,积极引导,做好服务。在前阶段《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贯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向广大小型微型企业宣传《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执行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小型微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会计代理记账、审计、培训、企业管理等服务,确保准则的平稳过渡。
  三、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及时反馈。小型微型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内部会计制度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会计科目和账目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顺利实施。
  执行《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 系 人:李连合
  联系电话:88549670
  通讯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
  电子邮件:lilianhe@bjcz.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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