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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人社[2012]3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2-11-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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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社保规划》)是社会保障领域第一个国家级专项规划,对“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系统化的布局和谋划。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规划》,将有力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社保规划》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备,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一)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取得积极进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0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27万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68万人,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19万人,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3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2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87万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应达到7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享有基本的职业康复服务。
  (四)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均等化、广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达到6000万张。
  河南省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

 

指   标

2010年基数

2015年目标

属性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079.33

1227

约束性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431

4300

约束性

3、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9695

10068

约束性

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043.75

2319

约束性

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96.5

730

约束性

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551.7

725

约束性

6、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412.8

587

约束性

7、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万张)

300

6000

预期性

  二、落实《社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加快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建立适合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制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法,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努力构建养老、遗属、病残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体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加快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积极推进门诊统筹。进一步完善工伤补偿制度,加大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3、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费情况相挂钩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4、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生育关怀抚慰制度为主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农村双女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失独”和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父母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优先优惠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5、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护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并采取特惠措施提高其保障水平。采取分类救助措施,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水平,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建立市、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逐步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公益化的托养服务机构网络,努力满足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需求。完善落实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6、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1、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做好城乡居民、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参保。
  2、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继续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以事业单位、服务型企业为重点行业,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3、研究制定残疾人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优抚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安排,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企业和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
  (三)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
  2、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3、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普遍开展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均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待遇水平。
  4、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
  5、建立健全职业康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四)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
  1、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2、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管理。规范完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3、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推进统筹区域内基本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平台,对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省统一。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
  1、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长期公示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规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重大疾病统筹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现各项制度的城乡均等和全覆盖。理顺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之间的关系,将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逐步向低收入家庭延伸。
  2、大力发展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推动福利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努力建设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新型福利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福利服务。“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建成一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老年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推动慈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和信息建设,提高慈善组织运作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社会捐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捐赠活动。“十二五”期间,每个省辖市和较大的县(市)都要建成一个示范性的慈善超市,力争在城市区和乡镇普遍建立社会化捐助站(点)。
  (六)加强社会保障监管与服务
  1、严格基金监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管措施,逐步实现现场监督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管体系。加大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指导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实现规范运作,提高基金管理能力和运作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监管。
  2、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分级管理标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实现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改进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大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加快社会保障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专业标准,规范业务规程,整合经办资源,提升管理手段。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现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逐步实现统一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数额、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统一社会保险稽核、统一查处社会保险违规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业务档案、数据、信息网络管理,保证资料和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和省、市两级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发行规范、统一并加载金融等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养老、医疗综合性服务基地、服务平台。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服务设施建设,设立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个性化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缴费、结算。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及存款金融机构申请代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业务,健全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方式,创新支付结算方式,推进金融服务站点向乡村延伸。
  三、强化《社保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一)抓好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加强《社保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法律实施检查和执法监督等各项涉法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各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并将其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巩固现有筹资渠道,积极开辟其他资金来源。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以及社会救助等机构所需经费。
  (四)切实抓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延伸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省级、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改善服务条件;开展工伤康复中心建设,促进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实施的领导,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认真做好立项审批、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五)加强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宣传。进一步推动理论和科研创新,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建立社会保障专家库、资料库和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加强社会保障重点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政策研究,大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决策、管理、服务科学化。加强政策评估、技术标准、量化分析、预警预测与社会保险精算等专题研究。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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