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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申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人社发[2012]27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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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档案管理部门、各参保企业:
  2010年全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调整后,我市按照省有关规定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健全退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一时期执行情况看,退休申报审批工作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申报审核把关不严,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在部分申报的档案材料中还发现了涂改年龄、工种、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损害了审批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申报审批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各项制度
  (一) 预批制度
  2010年,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实行预批制度的通知》(哈人社发〔2010〕252号),规定从2010年12月起,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实行预批制度,提前审查正常退休人档案材料,先行预批退休条件。提前预批期限为半年,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为正审退休预批月份。按照文件规定,各单位应在今年12月份申报明年上半年符合预批范围人员的档案材料,市人社行政部门对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拟退休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预批时限进行申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对逾期申报的不予审批。
  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申报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未按预批制度规定时限申报退休的,其责任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未按预批制度规定时限申报退休的,由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承担责任。
  (二) 公示制度
  参保人员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
  案管理部门在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前,应在本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将拟申报审批人员基本情况、举报监督电话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年限等。公示时间5天以上,并将公示缩样、公示结果和申请报告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公示结果须有企业纪检、工会、法人及人事劳资部门签字盖章方可生。
  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未按公示制度规定进行公示或申报退休时未出具相关公示材料以及公示材料不健全的,市人社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由此而造成延误退休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三) 报备制度
  1、特殊工种申报备案
  2002年我市实行了特殊工种申报备案制度,建立了特殊工种人员报备信息系统数据库,有效防范了档案记载不实、内容不清等情况的发生,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备查依据。各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对本部门新接收的特殊工种人员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按月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本辖区存档部门申报的特殊工种情况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2、女职工岗位变更申报备案
  凡涉及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
  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岗位变更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填报《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备案表》并以电子表格格式制成U盘按月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未按报备制度进行特殊工种或女职工岗位变更申报备案的,市人社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核审批。由此而造成延误退休,影响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报备的,由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承担责任。
  二、 严格审核审批工作时限
  (一) 正常退休
  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预批月前,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正常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市人社行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按预批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
  对于申报退休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网上提交信息工作,市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对于申报退休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申报的,实行预约申报制度。对符合退休条件,社保经办机构于约定当日完成退休审核工作,人社行政部门于约定当日完成退休审批工作。
  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初审和申报工作;市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县(市)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条件审批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市本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用人单位
  或档案管理部门将当月达到或超过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符合特殊工种申报条件的人员,携带职工档案、公示报告及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县(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按季度申报制度。按季申报时限确定为每年3、6、9、12月份的20日至月底为申报期。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初审本辖区所属企业和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特殊工种,携带初审通过人员档案材料、公示报告及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市人社行政部门于受理申报材料当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完成审核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申请时间确定待遇发放月份并留存退休审批表。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要在市级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于受理申报材料一周内完成审核和网上提交信息工作。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于下季度申报期时将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黑龙江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审批表》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
  (三) 超龄退休
  用人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审批手续时,首先填报《超龄退休认定备案表》,于每月20日前将职工档案、认定表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经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后,按正常退休申报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超龄退休实行按季度申报制度。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对超龄退休人员填报《超龄退休认定备案表》,按正常退休申报流程和时限完成审核、初审和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县(市)申报材料当日完成超龄退休审批工作,按超龄退休人员退休申请时间确定待遇发放月份。
  (四) 待遇核改
  行政审批通过并已进入全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数据库的退休人员,涉及核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职称等退休条件的,2010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改批。行政审批通过后,按正常退休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7月1日后退休的,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正常退休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改批条件的2010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市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批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自受理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除外,以省社保、省信息中心批复时间为准);2010年7月1日后退休的,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材料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市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批工作。县(市)退休人员待遇核改实行按季度申报制度,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结改批手续。
  由于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审核审批而延误退休的,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
  三、 切实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
  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是作好退休审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确保职工档案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种岗位等原始记载内容完整、真实。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申报档案材料,严禁档案交由个人保管和申报;严禁蓄意涂改档案营私舞弊;要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限、申报材料及退休审批条件等相关内容,确保其按期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凡申报的档案材料未按类别整理装订或交由个人申报,市人社局一律不予审批;凡蓄意更改参保人档案的,立即停止其退休申报审批,待档案恢复原状后,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持档案更改和恢复原状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报告重新申报审批。对蓄意更改档案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岗位,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凡弄虚作假,私刻公章、伪造职工档案的,审批部门对伪造档案材料予以扣留,停办该单位退休审批事项。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经办人及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认真做好退休条件初审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以及县市人社部门对达到退
  休条件的职工进行初审和申报是退休审批工作的关健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把申报关。认真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连续工龄、职称等退休条件,尤其是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档案中无特殊工种记载或未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以及提供不出相关佐证材料的人员,一律不允许申报,同时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五、 不断完善检查考评制度
  市人社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及
  各县(市)退休审批工作和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政策规定执行,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部门申报退休审批工作。对档案管理部门和县(市)人社部门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制度情况、审核审批办结时限情况、初审申报合格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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