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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2]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1-28
法规类型: 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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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为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企业竞争和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013年年底,力争将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性目标
  序号 市、州(集团) 兼并重组前 兼并重组后
                   企业(个) 2013年企业(个)
  1  长春市  20  10
  2  吉林市  30  7
  3  四平市  2   1
  4  辽源市  17  4
  5  通化市  16  3
  6  白山市  73  20
  7  延边州  30  10
  8  吉煤集团  5  5
  全省合计  193  60
  二、工作要求
  (一)兼并重组范围。
  吉林省境内年产9万吨(含9万吨)以上所有合法的煤矿企业。
  (二)兼并重组方式。
  1.以重点企业为主,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兼并重组其他煤矿。
  2.电力、冶金、建材等用煤量大的企业,以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组建煤炭生产企业。
  3.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即将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小煤矿组建成一个煤炭企业统一管理。
  4.没有进行重组的煤矿企业,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可委托具备法人资质的煤矿企业经营管理该煤矿,实行委托托管方式。
  (三)兼并重组主体资格。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各类煤矿企业。
  2.具有资金实力和煤矿生产管理能力的电力、冶金、建材等用煤大户企业。
  3.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能兼并重组高瓦斯矿井。
  (四)兼并重组时限及相关要求。
  1.全省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2.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重组整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与辖区内煤矿企业签订重组协议,报省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及时予以登记,变更企业相关证照,并注销其重组前煤矿的各种证照。
  3.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4.兼并重组资产评估。
  (1)双方共同协商达成。
  (2)由双方均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的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3)已经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经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获得采矿权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4)相关债权、债务处置双方协商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见附件)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产煤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1.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及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省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
  3.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4.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矿区的资源优先配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集团,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和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参加兼并重组责令停产的煤矿企业由属地地方政府负责监管。严格落实停产监管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对违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四)广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承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的各产煤市(州)政府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每季度向省能源局报告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展情况。省能源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性目标,对市(州)政府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
  附件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399号),现就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安排如下: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各产煤市(州)要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将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备案。(各产煤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产煤市、州政府,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各产煤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四)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己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各产煤市、州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
  (六)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规定执行。(各产煤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各产煤市、州政府)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项目、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
  (十一)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各产煤市、州政府,吉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
  (十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通报浪费和破坏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产煤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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