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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寄宿制学校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费[2012]31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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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各寄宿制学校: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长沙市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的批复》,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陆续核定了各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了伙食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各寄宿制学校对学生自愿接受寄宿制服务以及在校就餐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允许学校强制学生接受寄宿生活服务和就餐,不允许学校将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与伙食费合并捆绑收费。
  二、寄宿制学校要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时段,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寄宿生活辅导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时段:非全日制寄宿生服务(托管服务)时段每天不得少于中午12时至下午6时(节假日除外)。学生就餐次数由学生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标准按照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寄宿制学校伙食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按照全日制寄宿生活服务和非全日制寄宿生活服务(托管服务)二种形式将寄宿生活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段,以及学生在校就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四、若省物价局下发午休和课后托管(非全日制寄宿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后,我市各寄宿制学校非全日制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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