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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移送案件线索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审法发[2012]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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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审计人员案件查处意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惩治和预防腐败,保护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用,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厅机关审计人员(包括厅机关在职人员以及人事处备案的外聘专家和挂职、返聘等人员)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审计(调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涉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法律的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是厅机关各业务处(局)直接实施审计(调查)项目过程中,直接移送或者批示移送并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
  本办法所称直接移送是指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称批示移送是指审计(调查)过程,发现的案件线索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以《审计专报》等形式上报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或省领导,依据批示意见移送处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本办法考核奖励范围:
  (一)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侦查后办理移送的;
  (二)业务处(局)组织的行业审计(调查)项目,其他审计机关独立发现的案件线索;
  (三)配合有关部门办案的;
  (四)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条 移送案件线索实行分值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的,分值为1分;
  (二)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撤职)处分的,分值为1分、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分值为2分。
  (三)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值为3分。涉案责任人为厅级干部的,另加2分;为处级干部的,另加1分。
  (四)同一案件线索责任同时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最高标准计分。
  第六条 案件线索的考核依据为具体查处部门的立案回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说明,不能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移送案件线索,其考核加分对象为具体实施审计的业务处(局)。
  案件线索由多个业务处(局)协同发现的,由起主要作用的业务处(局)负责办理移送案件线索考核工作。
  第八条 移送案件线索考核实行申报制,每年十二月中旬相关处(局)应及时向法规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移送案件线索考核分值纳入各业务处(局)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 法规处提出案件线索考核奖励标准,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8年厅机关目标责任者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审人函〔2008〕14号)中《湖北省审计厅移送经济案件线索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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