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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等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1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9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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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防治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现将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和发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到市财政局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领购;企业需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购领企业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到所属的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办理领购手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再次领购时需提交已使用册数、票据存根等资料,并办理核销手续后才能购领新票据。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能用其替代税务发票,不能将其用于收费。
  4.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特此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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