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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6-8
实施时间: 2012-6-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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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201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公告》,201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465.00元。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1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将按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执行时间从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作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即每人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823.25元。职工实际工资高于1823.25元的,按实际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在征缴2012年7月失业保险费时,同时补收参保单位2012年4月至6月因缴费基数调整而差补的失业保险费。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按1823.25元为缴费基数缴费,同时补缴4月-6月份失业保险费差补金额。
  四、对2012年未按时申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如果单位缴费工资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其缴费工资的110%核定失业保险费;如果单位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1823.25元的110%核定失业保险费,即每人每月缴费基数为2005.58元。
  望参保单位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做好失业保险费缴纳准备。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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