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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6
实施时间: 2012-9-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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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上,已无核销单号码信息。
  现将出口退税申报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关单上无核销单号码的,一律不得进行当期单证齐全申报。只能当月做不齐申报,下月再进行前期单证齐全申报。在本月录入当月出口明细时,企业应保证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为空,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注明“B”。在预审过程中,系统会提示“单证不齐”,企业可忽略该疑点,直接申报。
  (二)报关单上有核销单号码的,仍按原操作办法进行申报。
  申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嘉兴国税进出口处联系。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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