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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12]9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4
实施时间: 2012-9-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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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在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1.经市编委批准同意的转移职能和授权事项,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安排经费。
  2.面向行业内企业提供开放性服务和共享资源的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能力建设投入的资金,给予总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参与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引起的行业性诉讼、仲裁的,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承担费用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宗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程序。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上述补助,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本组织成立时间、宗旨及业务范围、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资产负债状况、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项目明细预算或决算、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
  2.属于平台建设内项目,须提交平台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地点、内容工期、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或备案证明;
  4.开展社会服务情况;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与职能转移工作相关的材料;
  7.其他资料。
  (四)审核与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向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专家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编办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及补助金额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没有异议的项目,纳入相关单位次年度的部门预算。
  二、下列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等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所需费用列入委托方的部门预算。
  (一)协助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或提供决策咨询;
  (二)协助进行行业统计和汇总报表、行业状况调查;
  (三)协助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四)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前期论证;
  (六)协助举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
  (七)协助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
  (八)协助进行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维权调解;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事项,委托方应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法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由委托方与承办方签订合同和向财政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宣传工作,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已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待预算批复并完成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后,由行业协会、商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财政资金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五、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扶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七、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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