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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12]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19
实施时间: 2012-12-1
失效时间: 2014-11-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河北 境外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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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省国资委
  2012年11月19日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有效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引导监管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监管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和发展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五)企业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应考虑投资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人文、劳工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尊重当地习俗,在全面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项目规模、资金来源;
  (二)境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 监管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工作前,应向省国资委报告项目前期阶段性工作情况。前期阶段性工作情况未报省国资委并取得明确意见的,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性的投资协议、合同。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在取得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报送下列审核材料:
  (一)关于报送境外投资项目的请示;
  (二)监管企业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文件;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材料等相关文件;
  (四)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法律意见书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监管企业子企业出资的境内企业(即第三级企业及其以下分子企业)一般不得进行境外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按第九条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的境外子企业计划内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子企业开展金融产品投资业务须经省国资委同意,其投资项目应经监管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由国家和省政府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应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须直接报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境外投资事项,应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出现重大变故时,监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在境外投资行为的备案审核,帮助企业解决在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由监管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境外子企业的纪检监察,严格审计,按照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后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股)权登记,加强对境外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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