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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2012]1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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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调动会展企业积极性,集聚各方面力量,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展会,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会展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调动会展企业积极性,集聚各方面力量,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展会,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展办共同负责我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申请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会展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二)会展项目经费收支由举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
  (三)会展项目主(承)办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五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览招揽奖励;
  (二)专业展览补助;
  (三)大型商务会议补助;
  (四)综合性保障费用;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会展项目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展览招揽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化、专业化区域性展览给予一次性招揽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会展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500个(含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1000个(含1000个)以上,1500个以下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1500个(含1500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览,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三)每个展览只能由一个招揽单位申请。获得招揽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补助;
  (四)招揽奖励资金由财政拨付至招揽单位。如系个人招揽,由招揽单位分配给引荐者或招揽人。
  第七条 专业展览补助:用于资助会展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定期在宁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展览项目。
  (一)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300个(含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每个摊位补助150元;
  2、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500个(含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每个摊位补助180元;
  3、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1000个(含1000个)以上2000个以下的,每个摊位补助200元;
  4、展览规模折合国际标准摊位2000个以上的,每个摊位补助300元;
  5、国际性展览,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奖励。
  所谓国际性展览是指,国家商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性展览或境外展商超过五个国家和地区的展览会,境外参展企业不低于20%。
  (二)每个展览只能由一个主(承)办单位申请。获得展览补助的不再享受招揽奖励。
  第八条 大型商务会议补助:用于奖励由各行业组织、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实际会期3天以上(含3天)的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大型商务会议和国际性商务会议。
  (一)奖励标准:
  1、住宿人数达300人-500人(不含)的,给予6万元奖励;
  2、住宿人数达500人-800人(不含)的,给予9万元奖励;
  3、住宿人数达800人以上的,给予12万元奖励。
  (二)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国际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1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5、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会议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三)项目申请单位(会议奖励的对象):按市场化运作的大型商务会议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本市各行业组织、企业等)。
  第九条 综合性保障经费包括:全市会展业宣传和推介、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大型展会的综合协调保障、基础性工作经费等,控制在会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内。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展览招揽奖励、专业展览补助及大型商务会议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奖励或补助申报。申请会展项目奖励或补助的单位,必须在会展项目举办前一个月向市会展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
  1、证明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举办会展项目的批复;
  3、展览项目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及消防机关出具的《同意举办展览消防审核意见》;
  4、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酒店餐饮合同及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5、会展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会展业宣传和策划、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大型会展项目的综合协调保障和基础性工作经费的申报。事前由各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就会展宣传、人才培训、综合保障和基础性支出等项目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报项目说明、运作计划、预计费用金额等。
  (三)情况核实。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市会展办、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材料补充。上述工作完成并确定可以进行奖励或补助的展览项目,其申请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报送项目总结(包括项目效益分析等)、办展场所以及展览规模的证明等。
  (五)市会展办、财政局研究论证后共同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 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展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3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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